(2023)宁0303民初304号
金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诉被告金钊信用卡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张信用卡7993.63元,利息641.5元,违约金95.66元,额度内分期手续费117.32元,欠款金额合计8848.11元(算至2022年11月16日)。自11月16日后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3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403号
母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龙诉被告母小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理费11000元、利息3040元、总计140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4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宁夏全民腾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张永海诉被告宁夏全民腾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全民腾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永海押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由被告宁夏全民腾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2元,由原告张永海负担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周伏: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丽佳诉被告周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周文博(15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相应标准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年满18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袁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柳小龙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柳佳乐由被告抚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抚养柳佳乐而支出的抚养费108000元(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起诉之日,每月按1500元标准支付,后续抚养费仍计算在诉请之内,请判至被告将柳佳乐带走抚养之日),被告分娩住院医疗费7492.1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以上共计:147492.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德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