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立柱与被执行人周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周桉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安东路水木兰亭2号楼3单元302室房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桉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安东路水木兰亭2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4月29日10时至2023年5月2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15000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5054377,监督电话:0951-3803893。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4月23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关立柱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贵春与被执行人辛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彦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辛彦林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朔方南街金属制品厂综合楼4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辛彦林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朔方南街金属制品厂综合楼4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4月4日10时至2023年4月5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40000元,保证金:15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3月30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杨贵春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129804.8元及利息8281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3.65%暂计算至2023年1月16日,要求被告支付至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暂合计:138085.8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