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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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新美冶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宁夏新美冶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4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建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7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晓焓:

本院受理的原告隆德县长乐五金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23民初5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杨晓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隆德县长乐五金商行五金材料款23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晓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55号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兴国、李风兰、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小区3号楼4单位401室房屋总建筑面积76.71平方米中的67.965平方米属于直管公房安置面积;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小区3号楼4单位401室房屋67.965平方米直管公房安置面积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将其登记在原告名下;3.请求判令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4594.4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为554594.4元,计算方式:67.965平方米×40元/平方米/月×12个月×17年=554594.4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03号

魏玲军:

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魏玲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腾退并向原告返还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宜居苑20号楼3单元601号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欠付的房屋租金19623.68元【79.04×22个月(2019年1月1日-2020年10月10日)+777.6×23个月(2020年11月1日-2022年9月30日)】,并判令被告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777.6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87.03元(详见附表);(上述第2.3项合计25610.71元。租金、违约金自2019年1月起算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顺延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且租金全部缴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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