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2246号
宁夏江香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西经贸集团乾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江香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税款损失381634.87元及滞纳金8861.25元,合计390496.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孙玉芹、赵洪升: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孙玉芹、赵洪升、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玉芹、赵洪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27500元、利息13326.91元、罚息386.46元、复利343.51元,合计441556.88元,并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2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军区北路学府花都北区35号楼1单元901(复式)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孙玉芹、赵洪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72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玉芹、赵洪升、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田世鹏、宁夏鹏硕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颖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7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田世鹏、宁夏鹏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颖返还借款48000元、支付利息1500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该借款自2022年9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48号
孙兵、王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兵、王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兵、王玉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70379.14元(暂算至2014年12月5日),并承担本息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金融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310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19号
施进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进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施进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6855.52元,违约金1371.1元,合计8226.6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施进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