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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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928号

张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757元,违约金1150.6元,合计6903.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26号

段成忠: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成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段成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6124.54元,违约金1224.91元,合计7349.4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段成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45号

马志俊: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志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8932.9元,违约金1786.58元,合计10719.48元;二、如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马志俊名下车牌号为宁AHP647“长安福特”牌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志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846号

王瑞、付亚娟:

本院受理宁夏恒融通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赵少文与被告王瑞、付亚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8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恒融通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购房款6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经济损失30000元,合计65000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恒融通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赵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17元,财产保全费387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隋帅:

本院受理原告白少峰与被告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76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隋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少峰借款20000元、利息4371.07元,合计24371.0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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