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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唐彦平:

本院受理原告代小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花费的起诉服务费共计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吉县人民法院

季银:

本院在执行张学兵申请执行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季银所有的位于灵武市新华桥镇109国道西侧(产权证号:00009754)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向你依法公告送达(2023)宁0181执恢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相关权利,灵武市人民法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通知你们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10时到我院执行局领取该房屋的评估报告,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起5日内书面向我院提出异议审查,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无异议并视为送达,后本院将对该房产进行网上司法拍卖。本院依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后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你们承担。

灵武市人民法院

贺自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军诉被告贺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57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张跃龙:

本院受理原告缑彦峰与被告张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跃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缑彦峰借款剩余车款102368元,支付车辆停放费8625元,合计110993元;二、驳回原告缑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73元,由被告张跃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隆湖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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