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381号
赵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倪俊峰五金建材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1810元,并请求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从2022年6月1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时为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远方:
原告贾宁先起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第三人王远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停止对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29号楼2单元1201(复式)室【产权证号:宁(2018)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11365号】房屋的执行,解除对房屋产权产籍的查封、冻结。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王远方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2号
陈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泉贵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泉贵支付房屋租金30361.64元,水费、物业费、采暖费共计17105元,违约金7000元,共计54466.64元。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原告黄泉贵负担62元,被告陈斌负担117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07号
任明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任明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297.18元、利息1814.26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5月31日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利息包括罚息),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20日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