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宁0106民初7019号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大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7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大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6033.46元,资金占有使用费18308元,共计144341.46元,并以126033.46元为基数,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2年2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有使用费;二、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宁夏大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托盘损失33000元;三、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由被告宁夏众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宁夏大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元1616元,由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300元,由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石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现华与被告石贵平、张万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2)宁0106民初12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贵平、张万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现华支付劳务费14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张现华负担80元,被告石贵平、张万国负担224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石贵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全胜:

本院受理原告董广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董广宏的诉讼请求,原告董广宏不服本判决并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2)宁0402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递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未递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高遮不:

原告张志义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高遮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义代偿金共计13538.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高遮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63248.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