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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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拾旺、王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国、郑艳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拾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志国、郑艳购房款201452元、调房费10000元,合计211452元;二、被告朱拾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志国、郑艳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8611元且被告朱拾旺按照年利率6%继续支付原告刘志国、郑艳下欠的211452元自2016年4月10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刘志国、郑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朱拾旺、王东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601号

李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思瑶与被告李祥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按800元/月支付拖欠2015年9月至2023年3月的原告抚养费72800元;2.被告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直至原告成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530号

邱冰: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樱与被告邱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张晓樱与被告邱冰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97号

马保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司马翼与被告马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5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薛亚林、吴雪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敏与被执行人薛亚林、吴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宁0104执26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吴雪姣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天成小区2号楼2单元401室【产权证号:宁(2017)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36855号】。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5月25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休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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