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五云:
本院受理原告于广学诉马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追加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要求:1.请求依法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500元;2.请求依法由被告从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止按市场报价月利率0.385%承担利息158个月计7584元共计本息2008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泾源县人民法院
杨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者有成诉你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依法由被告支付原告者有成欠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472号
海正贤: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梅诉被告海正贤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马金梅与被告海正贤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海正贤返还原告马金梅VIVO52S手机一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4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吴飞:
本院受理原告段杰与被告吴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34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段杰赔偿车辆维修费1200元;被告吴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段杰返还78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中城华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曦:
本院受理原告田波与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城华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曦、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大米款195000元及利息损失10000元,合计20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中城华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曦、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