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录: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丹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原告马丹与被告李俊录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月4日解除,被告李俊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原告马丹名下的位于贺兰县锦林水岸1-2-402室房屋;二、被告李俊录向原告马丹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至实际搬离贺兰县锦林水岸1-2-402室房屋的租金(租金按照每月14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马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俊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瑞龙与被告宁夏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2089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2084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