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7686号
吴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吴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768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吴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偿款43849.9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601办公室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骏驿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耀龙、王正仁及你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耀龙向原告支付编号为CNZKHP002021343880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500330.25元、违约金41170.03元、利息50318.93元,共计591819.21元;2.被告王耀龙在未履行完毕本诉请第一项付款义务前,请求确认编号为CNZKHP002021343880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租赁物,车辆型号为ZZ4257V384HF1LB的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台(车架号LZZ1CL3D1LA710230;发动机号200917650277;车牌号宁AJ7082)的所有权属归原告所有,如被告王耀龙未能按期付款,原告可就租赁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变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原告可向王耀龙追偿;3.被告王正仁对上述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康成香: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3384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货款自2019年9月5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薛刚:
本院受理牛雪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薛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雪梅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牛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薛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38号
刘万义、张玉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孝、马录和被告刘万义、张玉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刘万义、张玉霞协助原告马孝、马录将被告张玉霞名下的宁夏银川凤城医院(有限公司)40%的股权变更登记到原告马孝、马录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8566号
朱耀仁:
原告宁夏新银鑫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耀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85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耀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新银鑫酒业有限公司货款6012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12月15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04元,由被告朱耀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