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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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322号

常苏林: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常苏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常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31052.05元及逾期保险9571.23元,并以上述保险理赔款及逾期保险费合计140623.2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44号

孙万祥: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孙万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孙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50184.25元,并以上述保险理赔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48号

王兴: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王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王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0063.2元及逾期保险费4357.93元,并以上述保险理赔款及逾期保险费合计44421.1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627号

司文秋:

本院受理的陈翠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的房屋租金、押金及物业电梯费用6074元(4800元+800元+474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200元(房屋中介费400元+两次搬家费800元),以上三项共计727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肖宁菊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肖宁菊摊位保证金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肖宁兰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肖宁兰摊位保证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04号

雷宇:

本院受理原告寇玉琴与被告雷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雷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寇玉琴偿还借款12000元;二、驳回原告寇玉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寇玉琴负担10元,被告雷宇负担41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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