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577号
朱超:
原告王艳红与被告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艳红借款20000元,并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8月3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72元,由被告朱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780号
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桂芳与被告卢洲洋、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6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停止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广夏新村10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的执行,解除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广夏新村10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查封;二、驳回原告刘桂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60号
李文芹:
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李文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李文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宜居苑20号楼3单元301号房屋返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被告李文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费24660.8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并按照777.6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2年10月1日至实际返还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宜居苑20号楼3单元301号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三、驳回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89元,由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92元,被告李文芹负担797元。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56号
陈桂兰:
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陈桂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陈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前城家园37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返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被告陈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6845.8元,并按照222.6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2年10月1日至实际返还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前城家园37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三、驳回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3元,被告陈桂兰负担337元。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50号
鲍淑琴:
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鲍淑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鲍淑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前城家园16号楼2单元502号房屋返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被告鲍淑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金898.76元、使用费29508.6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并按照867.9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2年10月1日至实际返还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前城家园16号楼2单元502号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三、被告鲍淑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约金269.63元;案件受理费89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99元,由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362元,被告鲍淑琴负担837元。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63号
代银程:
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代银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代银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上前城家园16号楼1单元102号房屋返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被告代银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6600.28元,并按照215.16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2年10月1日至实际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上前城家园16号楼1单元102号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三、驳回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6.5元,被告代银程负担333.5元。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