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417号
宁夏创来精博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宁夏创来精博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夏创来精博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0857元、违约金1085.7元。案件受理费18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43元,被告宁夏创来精博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