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江:
原告司琴芳与被告马文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司琴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94.92元;二、驳回原告司琴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文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林、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兄弟欣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林,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租赁款10万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合计1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风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杜大为: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九泰建材有限公司、杜大为、韩世宏、韩雪霞、宁夏谦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执6383号
宁夏鑫胜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爱忠、邹爱兵、马绍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桂凌与宁夏鑫胜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爱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桂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宁夏鑫胜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邹爱兵、马绍军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8日15:30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执6035号
银川醉伶珑摄影有限公司、黄洁、杨武平、罗艺宁: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敏与银川醉伶珑摄影有限公司、黄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申请追加银川醉伶珑摄影有限公司股东杨武平、罗艺宁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8日14:30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