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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6执4889号

宁夏润德誉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姬梅、李彦军、马海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永宁县玉芳保温材料厂与宁夏润德誉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永宁县玉芳保温材料厂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宁夏润德誉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姬梅、李彦军、马海峰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8日9:30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利华、席国福、宁夏润美龙百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新江诉被告张利华、席国福、宁夏润美龙百货有限公司、席国强、王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前期被告王谦申请对涉案800件白酒进行鉴定,现王谦申请撤回鉴定,本案终止鉴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郭微:

本院受理原告张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洋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7591.78元,2023年1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年利率的四倍14.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驳回原告张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原告张洋负担24元,由被告郭微负担9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王薇: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学鹏借款本金29100元、逾期利息20974元,以上合计50074元;二、驳回原告王学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王学鹏负担308元,由被告王薇负担10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王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付辰辰、付彤彤诉王瑞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原告要求被告王瑞刚赔偿原告付辰辰、付彤彤医药费、误工损失、营养费、财物损失、后期复查费用、交通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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