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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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6501号

郭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朱志慧与被告韩风瑞、郭建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501号民事判决,判决停止对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北环路利民小区十一号楼五单元西房屋的执行措施;驳回原告朱志慧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十一楼11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安仪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刘芳艳与被告韩俊雷、宁夏安仪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韩俊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芳艳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10666元;二、驳回原告刘芳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韩俊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刘芳艳负担258元,被告韩俊雷负担38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芳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2号

刘玉明:

原告王娟与被告刘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娟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39100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继续支付100000元自2022年11月13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元,由原告王娟承担148元,由被告刘玉明承担308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玉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06号

魏春花:

原告银川兴庆区莎恩纳卫浴店与被告魏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春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兴庆区莎恩纳卫浴店货款5180元、利息738.15元,并按照年利率4.75%支付5180元自2022年10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魏春花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82号

李德才:

原告孟建国与被告李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德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建国借款本金190000元,支付利息118684.93元,并按照年利率10%继续支付190000元自2022年11月16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原告孟建国承担440元,由被告李德才承担593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德才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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