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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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7866号

刘曙光:

原告马丽娜与被告刘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曙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马丽娜货款7284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原告7284元自2022年11月15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马丽娜负担153元,由被告刘曙光负担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曙光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7号

王溪若:

本院受理原告于续升与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王溪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于续升彩礼40000元;二、驳回原告于续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于续升负担124元,被告王溪若负担82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溪若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6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白学军、马庆尧: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兴庆区佰亿湘龙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宁夏盛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伟、李志国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宁夏盛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伟、李志国向原告支付货款503446.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1034元(违约金按照欠付货款的30%计算);2.被告白学军、马庆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17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学兰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学兰退还租赁保证金1187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22元,原告马学兰负担552元。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57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保淑红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淑红退还租赁保证金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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