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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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学宗及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64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确认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小区13号楼5单元102室房屋总建筑面积 87.57 平方米中的53.19平方米属于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公房的安置面积;二、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小区13号楼5单元102室房屋53.19平方米直管公房安置面积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三、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向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自2005年6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163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刘天寿、苏永琴与被告王子瑶及第三人刘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不得执行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博雅家园一区14-1-901室房屋,并确认异议人对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472号

梁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新义与被告梁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海绵款1843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5846.3元,并主张违约金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培旭:

本院受理原告武劲松与被告何龙及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价款328500元、车辆维修保养费用28000元,并以3565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追回车辆产生的交通费3020元、误工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80号

张利利、王志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立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追加张利利、王志国为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张利利为(2019)宁0104执206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在尚未出资额4万元范围内对宁夏立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8)宁0104民初134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申请人宁夏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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