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张翔:

本院受理原告杨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偿还借款69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83元(按照年利率17.5%自2018年4月计算至2022年5月,实际判至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01号

宁夏御龙葡萄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务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宁夏御龙葡萄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御龙葡萄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务保障服务中心广告费2167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年利率3.7%为计算标准支付216744元自2020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御龙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287号

蒋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志偿还借款25000元,支付利息10323.29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上述25000元借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文云波与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云波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0714元(以房款总额22110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0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请判至实际交房之日);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357号

宁夏银港火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可力商行与被告宁夏银港火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陶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夏银港火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可力商行货款25816元及违约金5163.20元;二、驳回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可力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银港火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68482.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