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1725号
彭海钧、史学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鼎博工贸有限公司、徐军辉、张娟、彭海钧、史学琴、冯学智、徐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宁夏鼎博工贸有限公司、徐军辉、张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4843477.25元;2.依法判令被告彭海钧、史学琴、冯学智、徐娜对北奥宁夏鼎博工贸有限公司、徐军辉、张娟的以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038号
纪万金: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纪万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金额14599.24元(其中消费余额9540.04元,利息3169.66元,滞纳金1889.54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22年9月15日;并按照《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滞纳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崇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040号
曹泽东: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泽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金额27327.05元(其中消费余额19633.99元,利息、复利及滞纳金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并按照《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崇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689号
郭风海:
本院受理原告季银良与郭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郭风海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崇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652号
黎金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赵永帅、陆小勤、胡华、李娅娟、赵永涛、杨金岭、郑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永帅、陆小勤向原告支付利息(挂息)95399.43元;2.请求判令被告赵永帅、陆小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9400元,并给付利息502650.27元(暂计至2022年9月20日),合计1442050.27元。同时要求被告赵永帅、陆小勤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以上本息共计1537449.7元;3.判决被告胡华、李娅娟、赵永涛、黎金霞、杨金岭、郑素丽对上述诉请的挂息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