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银生:
原告王安民诉被告余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银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王安民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70500元(计算至2022年8月1日),共计2205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自2022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608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088元,由被告余银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孙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白建华与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孙丽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4414696元,逾期付款利息644546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至2023年1月5日),合计5059242元,2023年1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二、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200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庞青云:
本院受理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杨筛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吉县人民法院
西吉县需济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文莲诉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3)宁0422民初5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吉县人民法院
西吉县需济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宁宁诉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3)宁0422民初5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