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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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进、马晓艳:

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申请执行马文进、马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06民初1118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晓艳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幸福世家28号楼3单元602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6088219号)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公告通知你们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室选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304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于2023年8月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如无异议于2023年8月2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本院将按照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在淘宝网进行拍卖。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丰裕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少军、李淑娟、张孝:

本院受理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凤凰北街支行申请执行宁夏丰裕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少军、李淑娟、张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少军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路文化广场2号(产权证号:2015013953)、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路文化广场(产权证号:2015013952)、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路文化广场1号(产权证号:2015013954)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公告通知你们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室选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304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于2023年8月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如无异议于2023年8月2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本院将按照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在淘宝网进行拍卖。特此公告。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权、杨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天林、王月珍与被告王权、杨秀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权、杨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天林、王月珍将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开发3#住宅楼2-202室(产权证号3289)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张天林、王月珍名下;二、驳回原告张天林、王月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天林、王月珍负担50元,由被告王权、杨秀兰负担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权、杨秀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21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宁夏宏建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宁0502民初1664号原告宁夏翔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宏建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8.88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万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柔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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