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福照、李新建:
本院受理(2023)宁0502民初1889号原告中卫市柔远镇高磊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马福照、李新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马福照、李新建向原告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61600元;2.判令被告马福照、李新建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租赁费的违约金14784元(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租赁费及违约金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马福照、李新建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以上合计8038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柔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执恢247号
马跃忠:
本院在执行孙浦与马跃忠、马正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跃忠未能按本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马正侠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7号公寓1012室房屋予以评估,进入评估程序。现向你公告通知本院定于2023年6月19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7月25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你于2023年8月9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请你于2023年8月1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明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诉被告宁夏明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夏明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本金160587.67元、利息2574.5元,总计163162.17元,截至2022年12月5日及以后的利息随本金清偿至执行结案;2.判令张静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650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存珍、王白女:
本院受理原告马合克、马存花与被告王存珍、王白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欠二原告被法院划扣的二被告贷款13296.68元;利息398.88元(2022年9月8日至2023年3月8日共计6个月,13296×0.06/12×6-398.8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2023年3月9日以后至还清欠款为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立案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