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6211号
曹炜: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9677.54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39677.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支付利息),暂计到2023年3月20日,共计79585.3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221号
冯俞雯: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俞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5361.1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15361.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支付利息),暂计到2023年3月20日,共计30437.6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2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212号
马丽: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2045.6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32045.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支付利息),暂计到2023年3月20日,共计57134.0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219号
陈靖: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441.67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3441.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支付利息),暂计到2023年3月20日,共计6271.9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