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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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6218号

唐丽怡: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丽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686.55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2686.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支付利息),暂计到2023年3月20日,共计4710.3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217号

段媛: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5066.74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35066.7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支付利息),暂计到2023年3月20日,共计63488.8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215号

李岩: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885.9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10885.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支付利息),暂计到2023年3月20日,共计20832.8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214号

丁静: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2829.66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22829.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支付利息),暂计到2023年3月20日,共计41393.4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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