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阳光禾木连锁超市昊天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新瑞华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新瑞华商行货款5859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0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63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143号
熊嘉男: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方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9800元、逾期返还借款资金占用利息31972元,合计:140715元;2.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董勇:
本院受理刘三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三平工资12920元。案件受理费12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董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佰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瑞宁、银川市西夏区云滨木材经销部、范立滨:
本院审理原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街支行与原审被告银川市西夏区云滨木材经销部、范立滨、魏民、宁夏佰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瑞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2022)宁0104民申97号民事裁定书。原审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银川市西夏区云滨木材经销部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07218.94元(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截至2021年12月22日),以上本息合计1107218.94元,并请求判令被告银川市西夏区云滨木材经销部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息等);2.判令被告宁夏佰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瑞宁、范立滨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魏民在其与范立滨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原告变更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魏民在其与范立滨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佳伟:
本院受理原告徐靖与被告马佳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2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4日起按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2楼2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