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王维: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洪洲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娜、王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70万元履约保证金,承担资金占用费130138元(按年息3.7%暂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以上合计830138元;2.被告王维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2楼2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3656号
何雁冰:
申请执行人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雁冰追偿权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4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何雁冰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苑康晨12号楼1单元1102室房屋产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3)宁0104执3656号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3年6月25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3年7月2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如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浮20%),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执恢66号
宁夏康利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姬惠芳、李建忠、王学双: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塞上金岸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康利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姬惠芳、李建忠、王学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你逾期未履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康利达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沁园路3号2-1幢、2-2幢(产权证号:20143765号),8幢(产权证号:20143766号),沁园路3号1幢(产权证号:20143767号),沁园路3号4-5幢(产权证号:20143768号),沁园路3号7幢(产权证号:20143769号),沁园路3号3幢、6幢、9幢(产权证号:20143770号)六套房产及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规划路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贺国用(2010)1296号】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于2023年6月28日下午15时前往本院西区一楼联系承办法官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8月2日到本院西区505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领取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如无异议请及时关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后续评估拍卖信息。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我院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如期进行。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521执恢89号之一
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贾自军与被执行人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依法以(2023)宁0521执恢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位于中宁县物流园区的钢材,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2023)宁0521执恢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查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携有效证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自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209办公室选定评估机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院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同时告知你公司在选定评估机构之后第3日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后第20日前往我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评估报告送达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无异议,本院将按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予以拍卖、变卖。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