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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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风兰:

本院受理原告李应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欠工资527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陈奋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诉被告陈奋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6425.55元,利息6217.31元,费用3929.06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36571.92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06号

黄守廷:

本院受理原告崔忠诉被告黄守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黄守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崔忠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0000元,共计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240元,由被告黄守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施俊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诉被告施俊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8761.72元,利息22160.81元,费用11351.86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92274.39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鲁秀媛: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与被告鲁秀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鲁秀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理赔款74874.82元、支付利息7954.37元(后续利息以74874.8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鲁秀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费5108.1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鲁秀媛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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