颉成文、马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冯水元诉你相邻排水纠纷一案,原告冯水元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将江南小区4幢4单元五楼至四楼之间的公用下水管道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7月20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陈建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林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瑞星源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陈建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金海、梁佳伟:
原审原告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包海宁、陈建兴、张金海、梁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决定本案由本院再审。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郭君洋: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2年8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105510.44元(本金69091.07元、利息16523.01元、滞纳金19896.3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按《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凯利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夏开应:
本院受理原告李继红诉被告宁夏凯利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夏开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加韩永峰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2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逾期支付劳务工资的利息631元(以32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暂计算自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8月2日,主张至付清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