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宁0106执3862号
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湖北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军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冉从鑫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将冉从鑫变更为(2021)宁0106执386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在执行听证室814领取执行裁定书(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锁柱、贺改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达送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2287.13元(暂算至2023年3月2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合计162287.13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刘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与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清拖欠采暖费5145.3元,滞纳金2694.59元,合计7839.89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502民初344号
张效菊、赵兴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效菊、赵兴武、拓万帅、韩娟、拓万全、刘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效菊、赵兴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9989.63元,支付利息4053.43元(计算至2022年9月2日),此后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继付利息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拓万帅、韩娟、拓万全、刘淑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拓万帅、韩娟、拓万全、刘淑兰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张效菊、赵兴武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柔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502民初341号
张效菊、赵兴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效菊、赵兴武、李守俭、覃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效菊、赵兴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2710.11元(计算至2022年9月2日),此后按照《富农卡授信借款合同》的约定继付利息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兴武位于东园镇黑山村9.05亩承包土地经营权(产权证号码640502102215060058J)享有优先受偿;三、被告李守俭、覃爱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守俭、覃爱军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张效菊、赵兴武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柔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