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167号
马义军:
本院受理丁麦麦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麦麦与被告马义军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丁麦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崇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雍晓红、徐晔、姚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雍晓红、姚凤英、徐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30000元,利息384519.66元,本息共计1914519.66元(利息计算自2020年3月24日—2022年11月5日,期间有清偿本息记录,但未全额清偿),2022年11月5日之后利息要求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雍晓红及亡夫徐广忠名下坐落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卫市城区美利小区9号楼08号,证号:房权证卫字第001726号,面积120.89平方米的1套营业房;黄河花园三期23号楼101、201号,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2014002987号,面积145.76平方米的1套营业房;黄河花园三期23号楼102、202号,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2014002988号,面积185.7平方米的1套营业房,共3套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雍晓红、姚凤英承担。现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雍晓红、徐晔、姚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雍晓红、姚凤英、徐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90000元,利息126834.07元,本息共计1816834.07元(利息计算自2021年9月30日—2022年11月5日),2022年11月5日之后利息要求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雍晓红及亡夫徐广忠名下坐落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路东侧黄河花园三期23号楼303号1套营业房,产权所有权人雍晓红,产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2013008817号,总建筑面积616.81平方米的1套营业房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雍晓红、姚凤英、徐晔承担。现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190号
乔建学: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清诉被告乔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欠原告的本金70000元整,利息152000元整(利息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共计81个月,即2000×81=162000元,其中在16年至17年期间两次付息10000元),本金利息合计222000元整(贰拾贰万贰仟元整)。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729号
闫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前诉闫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700元(10000×1%×57个月),共计:15700元整。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独审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