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鑫(曾用名:马鑫鑫):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博与被告马鑫(曾用名:马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被告张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27603.62元及利息2727.88元(利息自2022年7月30日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8元,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张德负担29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德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杨启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启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440.4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被告杨启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禹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鑫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正行: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金雅顺洋不锈钢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