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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6民初6477号

孙鹏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玲诉被告张佳、孙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 2.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截至2023年2月9日的借款利息361188.49元;3.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以7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武自强:

原告者永强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424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武自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之内按照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项目下赔偿原告者永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0882.9元。本案诉讼费300元和公告费2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武自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六盘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1528号

王学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林、钱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王学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856.13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23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请求判令被告钱永刚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344号

王瑞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瑞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412.11元,利息6938.16元,共计56350.2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110元,由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2元,由被告王瑞娟负担169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32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710号

赖军、赖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丁晨诉被告赖建刚、赖军、北京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驳回原告丁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7元,由原告丁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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