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1民初2185号
刘薇:
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薇向原告偿还截至至2023年3月2日的借款本金12万元,借款利息4583.72元(利息及复利暂算至2023年2月2日),此后利息按照银行还款系统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刘薇名下的抵押物位于金凤区保伏桥新村A区30号楼2单元602室及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以上共计:124583.7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1014号
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薛毅与被告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不得执行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尚层龙城小区1-2-804号房屋;二、驳回原告薛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45元,由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872元,第三人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73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方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李生发:
本院受理原告田玉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生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田玉军借款517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生发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马贵鹏:
本院受理的杨义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马贵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义虎借款1.6万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被告马贵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5民初993号
张兴隆:
本院受理原告王菊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送达期届满之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