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李益峰:
本院受理原告胡斌德与被告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李益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胡斌德与被告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10月7日解除;二、被告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胡斌德装修款290480元;三、被告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斌德违约金57200元;四、被告李益峰对第二项、第三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以上履行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8元,由被告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李益峰负担6480元,原告胡斌德负担178元;鉴证咨询服务评估费30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4200元:均由被告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李益峰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李益峰:
本院受理原告代良国与被告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李益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代良国与被告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10月7日解除;二、被告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代良国装修款283453元;三、被告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良国违约金57200元;四、被告李益峰对第二项、第三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以上履行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8元,由被告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李益峰负担6350元,原告代良国负担308元;鉴证咨询服务评估费30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4200元,由被告宁夏艺墅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李益峰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746号
周光宁、李金艳、周立:
原告朱建国与被告周光宁、李金艳、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光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建国借款125000元;二、驳回原告朱建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8元,原告朱建国负担700元,被告周光宁负担27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光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551号
沈立军、谢梅芳:
原告李军与被告沈立军、谢梅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立军支付原告李军劳务费20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立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