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81民初342号
桂立云、程洪华、桂晓军、盛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桂立云、程洪华返还原告宁夏青铜峡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自2022年9月20日起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桂晓军、盛秀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晓军、盛秀荣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立云、程洪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桂立云、程洪华、桂晓军、盛秀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马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同心县丰瑞农业机械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4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马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同心县丰瑞农业机械经销部支付拖拉机车款17000元;2.驳回原告同心县丰瑞农业机械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元,由被告马海林负担245元,原告同心县丰瑞农业机械经销部负担2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海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同心县人民法院预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5918号
朱鑫玮、张灵容、张丽娟、赵亮:
本院受理上诉人柳佳、黄宁圆与被上诉人宁夏市外淘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市外淘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市外淘园品阅主题餐厅、朱鑫玮、赵亮、张灵容、陈燕、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多方查证无法确定你们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终5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370号
孙全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全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全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消费余额13805.8元,分期余额4969.96元,支付利息3285.83元,合计22061.59元;以18775.7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2022年3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012元,由被告孙全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371号
马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15759.78元,支付利息1798.46元,本息合计17558.24元;2022年3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15759.7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964元,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元,由被告马龙负担8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