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2363号
李福有、王丽华:
本院受理王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请求判决二被告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3年2月28日的利息损失。三、请求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971号
杜宝:
本院受理令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利息32660元,本息合计426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575号
杨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占忠与被告杨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占忠借款8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76元,由被告杨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张健: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花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长山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张健:
本院受理原告高东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长山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