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翰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芳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原址办公,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银川翰璟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文芳退还卡费228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065号
赵志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2200元,利息按照每月向银行还信用卡利息的标准自2021年9月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共7420元,以上合计196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075号
李强:
原告孟建东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孟建东借款4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40000元自2022年9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强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542号
白金鑫:
原告吕刚与被告白金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吕刚租金、押金共计19500元。案件受理费28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白金鑫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466号
李晶: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家合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家合汽车配件经营部货款875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晶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