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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4406号

董勇:

原告高婷婷与被告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婷婷借款7236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72360元自2022年12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高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董勇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云翡柏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龙与白云飞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31000元、暂计算利息734.7元(以31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及款项还清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558号

倪豹:

原告况亚芸与被告倪豹离婚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原告况亚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况亚芸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228号

王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易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6963元(按LPR自2016年11月10日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并继续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1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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