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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魏琦英:

本院受理原告朱喜宁与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魏琦英、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魏琦英、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喜宁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7%向原告朱喜宁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22年4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温东对被告魏琦英、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魏琦英、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恢1076号

杨浩:

申请执行人张汉卿与被执行人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6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汉卿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浩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恒大御景14号商住楼1单元105(复式)室以清偿债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执恢10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浩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恒大御景14号商住楼1单元105(复式)室房产。通知你们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九点半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对该房产进行议价、询价或选取评估机构,请于2023年8月14日领取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若对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2023年8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逾期未到,则视为你放弃对评估、询价报告提出异议,将由申请执行人单方选取拍卖机构。(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以上选取评估机构的时间、拍卖的时间,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法院,联系电话:马法官15226270104)。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556号

顾维怀、宋万文、李维鹤: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维怀、宋万文、李维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顾维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至2023年2月9日的利息36216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宋万文、李维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顾维怀追偿。案件受理费262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顾维怀、宋万文、李维鹤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940号

李俊平: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李俊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李俊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999.49元,利息14013.83元,违约金7781.67元,分期手续费1486.58元,合计68281.57元;2021年1月1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俊平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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