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宁、何孟婷:
本院受理原告司自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72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以17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3月16日至二被告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费4237.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开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苏有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禹品林与被告苏有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02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禹品林与被告苏有梅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禹品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弋安定:
本院受理原告周军与被告弋安定、杨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弋安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军偿还款项9.43万元;二、被告弋安定不能向原告周军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杨军向原告周军偿还该款项的二分之一;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弋安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国善、魏文华、许沫、阿拉善盟安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许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国善、魏文华、许沫、阿拉善盟安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许吉涛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安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蒙M48608号、蒙M69803号车辆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安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蒙M48608号、蒙M69803号车辆,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7月3日10时至2023年7月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81000元,保证金:15000元,增价幅度: 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如第二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6月28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赵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众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宁支付原告宁夏众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3642.59元,支付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8月8日期间利息317.95元,共计13960.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赵宁按照本金13642.59元,利率按照年利率3.8%,支付原告宁夏众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