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明学: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姬明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54472.4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4472.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自2022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姬明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玉国: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玉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64864.2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64864.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自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玉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赵静: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12805.72元、保险费7035.72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19840.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自2022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800号
简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9589.21元,利息8744.33元,费用2129.64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5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