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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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5803号

任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8339.14元,利息3406.03元,费用3435.27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5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801号

李建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9899.85元,利息10401.27元,费用95294.9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4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275号

张立忠: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立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立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保险代偿款47945元。案件受理费99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立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467号

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李振祥与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振祥退还会籍费2880元;二、驳回原告李振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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