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宁0104民初4404号

李天禄:

原告宁夏吉象星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天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天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吉象星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水电费共计70864元。案件受理费157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天禄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592号

曹宝山:

原告宁夏金硕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宝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金硕种业有限公司价款58240元、违约金17472元,合计75712元。案件受理费169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曹宝山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董得银:

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得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497.76元、利息1629.2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董得银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拓伯运:

本院受理原告孙兵与被告拓伯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览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病案复印费共计1923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6-15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76605.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