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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4841号

杨建军:

原告张国兴与被告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国兴借款47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国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11元,由被告杨建军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486号

李学银:

原告李会荣与被告李学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李学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会荣剩余房屋装修款29500元。案件受理费537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李学银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91号

虎银俊: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虎银俊、马秀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虎银俊、马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58112.5元。案件受理费3462元,由被告虎银俊、马秀梅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秀梅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746号

闫革:

原告吕涛与被告闫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闫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吕涛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16787.67元。案件受理费1719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闫革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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