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2472号
宁夏金砂创利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同和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金砂创利工贸有限公司、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金砂创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同和柳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5000元,违约金10000元;二、被告肖军对宁夏金砂创利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宁夏金砂创利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716元,由被告宁夏金砂创利工贸有限公司、肖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890号
李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诉李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68905.25元,利息9316.66元、分期手续费236.48元、违约金26635.23元(暂结算至2023年3月13日),上述共计人民币105093.62元。利息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271号
杨树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树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8270.93元,支付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214.64元(截止至2022年9月1日),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2022年9月2日至实际偿还代偿款之日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办理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连湖花园一区36号楼2203室房屋权属证书,并自起诉之日按房屋总价款的590914元的万分之三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199号
汪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3206.57元,支付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5721.19元(截止至2023年2月28日),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2022年9月2日至实际偿还代偿款之日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办理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连湖花园一区24号楼1单元1702室房屋权属证书;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4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曲鹏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进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进禹支付货款50000元、利息3600元,合计536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44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