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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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5063号

焦建能: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振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焦建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振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2875.41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代偿款自2022年1月22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魏天鹏: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魏天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杨利借款324828元;二、驳回杨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8元、公告费480元,共计9308元,由杨利负担3125元,由魏天鹏负担618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鸣沙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472号

赫有付:

本院受理原告范龙与被告赫有付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渣土清运费、砂石料费8260元(捌仟贰佰陆拾元)整;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崇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赵润梅、张洋:

申请执行人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瑞雪、吴纪虎、赵润梅、张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灵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宁0181民初701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洋名下位于吴忠市明珠路特地商业广场B段B4号房及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洋名下位于吴忠市明珠路权特地商业广场B段B5号房及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润梅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花园5号楼3单元1101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81执1537号执行裁定书及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并通知你于2023年7月28日上午9时到我院立案庭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我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并通知你们于2023年8月29日到我院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5日内书面向我院提出异议审查,如逾期我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我院将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网上司法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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