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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81民初689号

郭风海:

原告季银良与被告郭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风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季银良偿还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风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崇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马继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吉县人民法院

(2022)宁0422民初4157号

宁夏嘉进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刘翔:

本院受理原告马青平、黄国武诉你与东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东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2)宁0422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2023年5月27日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西吉县人民法院

张福祥:

本院受理原告贺兰县金贵镇佳诚超市与被告张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一、被告张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贺兰县金贵镇佳诚超市货款54380元;案件受理费1160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640元,由被告张福祥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鸣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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